众所周知,想要创办合伙制律所,至少需要三位执业满三年的合伙人才行。虽然开个人所只需要一位执业五年的律师就行,但目前各地的司法局都很少审批同意成立个人律所了,所以要开律所,两个志同道合的合伙人是必须的。
而这也是我们面临的第一个难关,人手不足。我和大富只有两人,还缺一位。开律所,合伙人可不能乱找,一定得是可以无条件信任的人行。这个行当有一定的特殊性,贡献难以量化,但每个律师又都容易觉得自己“功劳最大”。一旦因为这些事情起纠纷,闹矛盾,最终基本就是一拍两散,一损俱损的结果。已经有太多初创律所因为这种事情拆伙了。
举个很简单的例子。假设有三个合伙人,一个人案人脉最广,源源不断为律所提供案源。一个办案能力强,各类案子都由这位律师处理,最后一个两者皆有一些,还会处理律所的各类行政事务,那么谁的贡献更大?
案源律师自然觉得自己贡献最大。律师这个行业“自古如此”,有案源就是老大嘛!大家只有愁没案子做的,没有愁案子做不过来的,有案源就有话语权,哪怕我自己不做分给别的律师做,也能坐拿分成。案源律师作为律所的经济的顶梁柱,把持着律所的经济命脉,自然贡献最大了。毕竟如果没有这些案源,律所很快就会破产关门。
可办案律师不这么想。案子接进来简单,上嘴皮一碰下嘴皮,半天时间签个合同就结束了。我可得花半年一年时间吭哧吭哧把案子做掉呢!要知道,合同签了,钱进账了,可不代表钱就是你的了,案子得办完这钱才算落袋,否则是要退费的。这办案期间不但要想方设法把案子办好,还要与法官、客户等各方沟通,付出的时间精力成本极大,比谈案子签案子可累太多了,凭啥你签案的人贡献最大?没我你这律师费能真的拿到手吗?
管理型律师也会有自己的想法。你们一个悠哉悠哉喝酒谈案,一个每天外面开庭见不到人,律所大大小小的事物全是我在处理。人员要管理吧?司法局律协要对接吧?设备要租赁和维护吧?每天烦心的要死,我的贡献凭啥就最小了?
头大吧。大家都有自己的价值,到底谁贡献更大,真的很难分清。这还是三位各有所长,有一定分工的情况。实际情况是大家很多工作内容都是重合的,你有案源我也有,你办案我也办,律所的管理你负责,但我也要参与。于是就更难分了。
贡献难以分清,那么润怎么分配呢?这就是新创律所最容易崩盘的点。按贡献分,那想达成一致意见,理智和感情缺一不可。而想平分,那更是要建立在极其深厚的情谊上才能做到,否则不满逐渐累积,结果可想而知。
当然,如果只是共用一块律所招牌,合伙人都是自己干自己的案子赚自己的钱,内部管理也比较松散,那纠纷确实会小很多,和在别的律所当合伙人没区别,反正大家就分担一些成本,拿自己案子的收益好了。只是这种模式,律所的凝聚力和竞争力会小很多,成立律所也没啥意义——干嘛不在光鲜亮丽的大所做个合伙人呢?
回到故事中来。大富没想到什么靠谱的朋友可以一起开所,而我当时刚好执业满三年(幸好),所以比我小的那些处的还行的律师也用不上,非常的愁。
哎,我灵机一动,要什么自行…啊不,要什么合伙所,可以开个人所啊!法律规定,个人所一位律师就能开,我们两个人,人数足足超过标准一倍!反正大哥也不懂这些,咱先把律所开起来,以后再慢慢扩招呗。
正当我为自己的机智洋洋自得时,司法局的回复打破了我的美梦:
想啥美事儿呢?小伙子!律所是你想开就能开的?个人所早八百年就不批了,合伙所我们还要审查一下你的“创收能力”呢。如果是个律师就能开律所,法律行业还不乱套了?
得,个人所就别想了,我还没傻到和司法局讲法律。那还是想办法拉人头去吧,只要能凑够三个人,“创收能力”有老大哥呢,不担心。
大富这边想了又想,还是没什么合适的人选,于是这个拉人重任就落到了我头上。大学曾畅想一起开律所的伙伴确实也有,但眼下情形特殊,前景不明,我也不好去喊,毕竟没有绝对的信任,也不敢让人参与其中。思索片刻,我便想到了唯一的人选:我的大学舍友,飞神。这位无论是品性还是几年相处的感情,都是最佳人选,我也能完全信任他。据后来飞神回忆,当时他正在地铁上呢,突然接到我的电话,上来就忽悠他:“兄弟,有一个发财的好机会,你来不来!”
不过令我万万没想到的是,飞神没有答应。他虽然也有些激动,但非常犹豫,说他正和一个律师搭伙,一起合作接案办案呢,不好突然弃人而去。
我的内心很复杂。一边觉得安心,毕竟我的好兄弟是个讲信誉的人,不会轻易弃人于不顾。一边又觉得发愁,没有飞神,这第三人还真的很难找到,能信任的人实在太少了。当时我又用申公豹的话劝他好好想想,“人一生中,改变命运的机会可不多啊~”。
没想到,这事并没有拖很久,第二天转机就来了。
事情解决的很简单:飞神打电话给我,说他的合作伙伴要去管深圳分所了,而且压根没喊他一起去。他“自由”了……
这……哎,人心啊。虽然非常为飞神觉得委屈和不值,但毕竟三位合伙人就这样凑齐了,也算大喜事一件!